【基本案情】
利川市工商管理局謀道工商所于2008年以劃撥方式取得了位于謀道鎮(zhèn)更新村一組、面積為434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告陳某于2012年購買了與謀道工商所相鄰的余某、方某兩戶的住宅,隨后進行翻建。翻建中,陳某不但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而且超出原宅基地面積,占用了工商所的部分土地。陳某在打樁進行基礎施工時,工商所兩次向其下達停建通知書,陳某置之不理,工商所遂提起訴訟。
受理后,利川市法院謀道法庭得知被告已在爭議土地上建成了五層樓房,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法庭隨即向被告陳某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責令其停止在爭議土地上建房的行為,但被告陳某仍然我行我素,繼續(xù)施工。
【法院判決】
根據(jù)利川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7月22日繪制的《陳某修建住房平面及余某、方某住房還原圖》所示,陳某侵占謀道工商所的土地面積為53.63平方米。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經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陳某在翻修房屋過程中,非法侵占原告謀道工商所依法取得的53.6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事實清楚,被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依照《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位于謀道鎮(zhèn)更新村一組的土地使用權的侵害,并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自行拆除其在爭議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原標題:侵占國家機關用地建房 被判拆除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