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因湖北省通山縣政府拆遷還建,原告徐福定在通山縣通羊鎮(zhèn)古塔社區(qū)興工小區(qū)投資興建了六層樓房。原告建造房屋時,取得了城鎮(zhèn)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現已取得《房產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4年12月31日通山縣人民政府核發(fā)給原告的《城鎮(zhèn)居民建房用地批準書》記載了徐福定建房的四至,該建筑南向與“粵漢名居”3號樓相鄰。2008年初,被告通山縣粵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粵漢公司)籌備在興工小區(qū)內投資建設商住樓。2008年10月9日至20日,通山縣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對“粵漢名居”建設工程規(guī)劃方案公示。公示方案“粵漢名居”3號樓為7f加1,與徐福定樓房最小間距為15米。公示期間原告向規(guī)劃局提出了異議。徐福定反映其建房用地批準書中注明南至公路7米帶征,而粵漢公司在其房屋南側6米處建設圍墻,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原告還提出與其同一排其他人房屋背后是空場或草地,唯獨其房屋背后是“粵漢名居”3號樓山墻面與其房屋成40度斜角對著她房屋梯間,且3號樓建筑層數7層,與其房屋最窄處只有15米,影響其房屋的采光。20O8年5月19日,通山縣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向被告出具《圖紙審查意見告知書》指出,粵漢名居3號樓為純住宅建筑,層數可按6F+1層設計,但建筑檐口高度不應大于20.5米,頂部躍屋宜結合坡屋頂設置。并要求被告修改后的規(guī)劃與建筑設計圖在該局審查通過后才能施工。2O08年11月28日,通山縣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向徐福定及“粵漢名居”建設指揮部出具了《關于徐福定與“粵漢名居”規(guī)劃問題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粵漢名居”3號樓原規(guī)劃層數為六層,建筑高度在1 8米左右,粵漢名居申報第一期的設計圖紙3號樓建筑層數名為6f加1層,而實際為7層,建筑高度達到2 3.2米,局部達到2 4.4米,按0.8倍建筑高度考慮,建筑間距應達到1 8米。規(guī)劃局并以此間距為3號樓放線打樁,“粵漢名居”3號樓于200 8年10月27日破土施工。2008年11月12日,通山縣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局審批的建筑紅線圖標示,雙方間距為18米,3號樓建筑層數為6f加1層。2008年12月9日,通山縣建設局向被告頒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許可證載明3號樓為6f加1層。被告并未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施工。原告為此與被告發(fā)生糾紛。經過通山縣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協調2008年12月4日,被告 (甲方)與原告徐福定(乙方)在通山縣規(guī)劃局局長馮小斌的鑒證下,雙方達成《關于粵漢名居3號樓規(guī)劃問題協調意見》。雙方約定:“1、將雙方建筑房屋間距最近調整為1 8.0米,從乙方底層墻體計算,甲方建筑物靠乙方房屋最近處計算房屋間距。2、調整現有的3號樓設計,嚴格按設計規(guī)范施工、樓層6f+1,屋檐高度不超過2 1.6米,同時將3號樓房屋的女兒墻、構架等取消,改為平坡屋面。3、誰違約誰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賠償。如果甲方沒有按照以上1、2條的協調意見,房屋間距差0.5米就賠償乙方人民幣5 0萬元錢,按此比例推算。3號樓高度超過0.5米,賠償乙方人民幣5 0萬元錢,按此比例推算。4、按照以上1、2條協調意見,乙方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賠償同等違約金。”經湖北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粵漢名居3號樓高度為2 3.7米(未含女兒墻高1.3 9米),其與徐福定住宅墻體最小間距為15.75米。被告粵漢公司未按約履行。
【法庭判決】
據此,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明顯過高,該部分約定本院不予保護。本院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在衡量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基礎上,對違約金數額予以調減,認定按原告訴訟請求數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被告應付的違約金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粵漢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福定違約金156萬元(518*30%);二、駁回原告徐福定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