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21448 | 提問時間:2014-10-10 10:01:37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時間2014-10-10 16:45:45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簽訂承包合同,不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要完善相關檔案登記;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過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當事人申請,可以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要注明屬于其他方式承包,不享有物權權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為耕地的,應做工作退出承包,轉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記頒證,不與家庭承包土地同時進行,待家庭承包登記結束后按正常程序辦理。頒證時應嚴格審查發(fā)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對于合同顯失公平或者未經公開民主討論等非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予登記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