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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提問者:10091  |   提問時間:2014-10-15 17:25:56  |  問題分類: 交易>遷地補償 


問題描述:

具體標準是什么?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10018 | 回答時間2014-10-15 17:26:45

    為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zhí)行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法律法規(guī)
      對于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堅持“五個不準”:農村土地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準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且無法恢復的,可以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不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準剝奪和非法限制其應當獲得的相應征地補償費;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見,不準假借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對農村土地的投入,不準克扣或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發(fā)放征地補償費,不準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yè)、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監(jiān)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
      (2)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部分農民群體;
      (3)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時,必須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嚴格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二)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tǒng)一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tǒng)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tǒng)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fā)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tǒng)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后,該承包方以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后,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fā)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于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后,今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jié)余,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三)土地補償費
      1、分配對象
      (1)實行統(tǒng)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tǒng)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tǒng)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根據被征地農民的意愿,放棄統(tǒng)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將被征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助費相對應的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的,可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guī)定留存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嚴格管理,將不低于9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土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暫行辦法》(遼政辦發(fā)〔2005〕81號)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該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進行提取和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