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13576270505 | 提問時間:2014-07-08 14:40:18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13755768901 | 回答時間2014-07-08 14:43:15
《農(nóng)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農(nóng)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jīng)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于住宅轉(zhuǎn)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quán)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