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698 | 提問時間:2014-10-23 08:34:22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時間2014-10-23 08:38:25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對離婚夫婦的承包地處理上,以法院判決為準,未做判決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權登記。
(二)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夫妻雙方作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權登記。
(三)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確權登記。
(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轉讓方式流轉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財資產進行分割,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變更承包合同,進行確權登記;
(五)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轉包方式流轉的土地,確權登記人員為原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