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705 | 提問時間:2014-10-30 08:45:02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時間2014-10-30 08:49:13
答:《物權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但是《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因此,在實踐中,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時,對是否審查抵押金額和是否審查抵押物的價值等,存在疑惑。筆者認為土地登記機構不應當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及抵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