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30241 | 提問時間:2014-11-11 10:45:17 | 問題分類: 農業(yè)相關>耕地保護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yf | 回答時間2014-11-11 10:47:02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處罰依據在此: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烈支持執(zhí)法人員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