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023165 | 提問時間:2015-01-20 17:03:29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專業(yè)知識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exuan | 回答時間2015-01-20 17:24:06
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包括底價在土地市場進行公告,在公告時間內接受競買人競價,最后由不低于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競得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出讓方式,是土地的使用權招標、拍賣以外的又一種公開交易方法。掛牌公告期限為30天。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yōu)點,并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于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yōu)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于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于開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