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13222 | 提問時間:2015-01-23 14:55:15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專業(yè)知識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時間2015-01-23 14:56:29
不是,流轉合同的備案制度不同于登記制度,既然登記都不是流轉合同生效的條件,備案制度更不能成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土地權利的變動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chǎn)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權利即發(fā)生轉移,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當前,我國的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登記制度尚不健全,而農(nóng)戶家要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必須登記,既不現(xiàn)實,也不可能。從物權公示的必要性來講,由于流轉的范圍都是當?shù)馗浇霓r(nóng)民,互相比較熟悉,登記的必要性也不大。此外,如果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大量的登記費用無疑會加重農(nóng)民的負擔。而備案制度從公示、公信的角度來看,具有與登記相類似的功能,既然登記都不能成為合同是否生效的條件,備案制度更不能成為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