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73293 | 提問時間:2015-01-30 11:47:30 | 問題分類: 交易>土地開發(fā)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fy | 回答時間2015-01-30 11:55: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20條規(guī)定:將原憲法第10條第3款中: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
征用與征收的具體區(qū)別是: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集體土地實行征用并給予地上物補償,土地被征用后,集體土地不改變所有權性質;而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土地被征收后改變其土地所有權性質,即變?yōu)閲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