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sxl2151 | 提問時間:2015-03-18 13:51:42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專業(yè)知識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時間2015-03-18 13:52:02
國有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不存在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中依照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國有土地過程中所涉及的測量、評估、賠償等部門由地方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