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x0049 | 提問時間:2015-03-27 13:46:06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專業(yè)知識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時間2015-03-27 13:52:50
1國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性安置。)
2集體經(jīng)濟組織因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的用地需要,或者因用地人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用地撤銷、遷移等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一)終止的原因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終止原因,如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權人自愿放棄、使用權人死亡后無人繼承、土地的自然變故等。此外,還有以下幾種特殊原因:
1、國家征收土地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體土地時,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服從。對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國家應給予公平的補償。對于農(nóng)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人,集體經(jīng)濟組織還可通過內(nèi)部調(diào)劑等辦法,為他們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權。
2.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65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長期閑置土地;不當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狀況嚴重惡化;違法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終止的效果
除國家征收的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終止以后,應當在法律上被認為回復到該使用權設立前的初始狀態(tài)。重新設立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維持原來的用途和主體范圍。例如原來是農(nóng)地的,仍然應設農(nóng)地使用權。但是,原來的企業(yè)用地,如果企業(yè)倒閉后無人收購或另行投資使用,可以通過復墾轉(zhuǎn)變?yōu)檗r(nóng)地。
在集體因國家征收而調(diào)整土地分配的情況下,集體應當對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權人提供適當?shù)难a償。這種補償,可以從集體經(jīng)濟組織獲取的征地補償金中支付。具體說,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支付給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原使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