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m0092 | 提問時間:2015-04-07 13:37:10 | 問題分類: 交易>辦證過戶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miaosq | 回答時間2015-04-07 13:38:12
您所述的這種情況屬于典型的“一地數賣”,即土地使用權人與數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將土地使用權數次轉讓。“一地數賣”雖然不象“一房數賣”那么普遍,但是也經常發(fā)生。
1、貴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為:民事主體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合法。從這三個角度而言,該土地為出讓地,使用權可以轉讓;貴司具備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若貴司簽訂合同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并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則貴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合法有效。某公司已經與A公司就該土地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行為并不影響貴司合同的效力,但很顯然,該份合同影響到貴司的合同能否得到履行。
2、合同的繼續(xù)履行以及土地使用權的歸屬處理原則。
若某公司與A公司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也有效,在兩個合同均為有效的情況下,土地只有一塊,應當歸屬誰呢?法院應當支持那一方呢?200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對此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數轉讓方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確定以下處理順序:
(1)首先支持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有效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充分必要條件,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得到繼續(xù)履行。
(2)土地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的
若數個受讓方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已經對土地進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的受讓方要求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的主張將得到法院的支持,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土地上投資開發(fā)的返還,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3)既未變更登記也沒有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的,則先行支付土地款一方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可以要求出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訂立的順序,訂立在先的繼續(xù)履行,可以要求出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根據以上分析,貴司已經支付了部分地價款,且出讓方尚未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給A公司,則如果A公司還沒有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該土地,以及沒有支付土地價款或晚于貴司支付地價款,則貴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出讓方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將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