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023103 | 提問時間:2016-01-19 11:42:26 | 問題分類: 土地知識>專業(yè)知識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guoxm | 回答時間2016-01-19 11:45:02
目前,我國在追究土地違法責任上的不足主要有:責任主體不全面,即重一般人員的責任,而輕領導干部的責任;責任內容不嚴密,即重執(zhí)行行為的責任,而輕決策行為的責任;責任構成不完整,即重法規(guī)責任,而輕法律責任。建立土地違法責任清單制度,對土地督察、土地執(zhí)法人員來說,是建立了一種新的約束機制;對土地違法責任機關、責任人來說,是一種新的威懾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