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21278 | 提問時間:2014-08-25 13:59:33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時間2014-08-25 15:02:42
(1)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撥(使)用的土地批準文件。
(2)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除提交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協(xié)議書或證明外,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原始取得證明。
(3)無任何手續(xù),擅自占用土地的,應提交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的證明文件。
(4)因歷史等原因無法提交權屬證明材料的處理辦法:
①個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鄰認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
②單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