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2308 | 提問時間:2014-07-09 13:40:24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2307 | 回答時間2014-07-09 13:45: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15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受讓方與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按該宗地經確認的評估價格40%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對外承包的,租賃方、發(fā)包方應當按經確認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
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