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023156 | 提問時間:2016-08-26 09:30:17 | 問題分類: 交易>登記審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an | 回答時間2016-08-26 09:33:46
根據(jù)《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66條的規(guī)定,土地登記申請審查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登記機關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并予以駁回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qū)的
(2)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4)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5)按規(guī)定應當申報地價而未申報的,或者地價應當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而未辦理確認手續(x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根據(jù)《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67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暫緩登記:
1.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2.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暫緩登記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