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023156 | 提問時間:2016-11-30 10:23:40 | 問題分類: 交易>遷地補償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n | 回答時間2016-11-30 10:30:03
新規(guī)定很多,總體來講有以下新規(guī)定或新變化:
1)取消“拆遷”用詞,以“征收”代替;
2)取消拆遷許可證制度,以征收決定代替
3)取消拆遷裁決制度,以征收補償決定代替
4)廢除行政強拆制度,由人民法院統(tǒng)一執(zhí)行強制搬遷。
5)明確非因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征收,禁止因商業(yè)開發(fā)實施征收(拆遷)。 6)征收的主體由此前的拆遷項目的建設單位變更為人民政府,即征收是政府行政行為,而不是企事業(yè)單位的民事行為。
7)強調征收決定做出之前應當對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認證和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
8)強調評估程序的公正性,評估機構的選擇有被征收人決定。
9)強調必須先補償,后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