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023294 | 提問時間:2016-12-07 15:39:58 | 問題分類: 其他問題>本站相關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n | 回答時間2016-12-07 15:46:39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為上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國務院以下的復議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維持征收決定的,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改變征收決定的,行政訴訟的被告為復議機關。